农林建筑工程系学生会请假制度

2017年06月29日 09:11  点击:[]

农林建筑工程系学生会请假制度


作者:编辑:gly点击数:124时间:2013-11-20 17:59:46


为了学生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学生会的纪律性,规范学生会成员的请假,现制订以下条例: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学生会成员在学生会日常值勤、各种会议以及及要求学生会成员参加的一切活动过程中的请假事宜。

第二条、请假分事前请假和事后请假。

第三条、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到秘书处,秘书处做好记录;一分留在本部门,由部长保管。

第四条、主席团成员需请假者应向主席请假,请假条经主席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副部级以上(主席团除外)的人员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到分管副主席处请假,分管副主席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分管副主席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六条、干事请假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本部部长,经本部部长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本部部长签字批准,并上交秘书处。

第七条、请假必须在活动前两天提交请假条到秘书处。如出现紧急状况,需要紧急请假者(如正在活动中或者在活动前夕),必须打电话向部长请假,部长同意后由部长到秘书处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

第八条、请假条须于值勤、会议或活动前交秘书处备案,秘书处有责任对请假事项进行监督。

第九条、请假条要正式,格式不对者请假无效,当缺到处理。

第十条、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按《农林建筑工程系学生会章程》、《农林建筑工程系学生会人事考核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详见农林建筑工程系人事考核制度第三章第五条第一大项第二十四小项)

第十一条、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或主席、分管副主席、部长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农林建筑工程系学生会人事考核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详见农林建筑工程系人事考核制度第三章第五条第一大项第二十五小项)

第十二条、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事后请假为在值勤、会议和活动前向部长或分管副主席的口头请假,于值勤、会议、活动后补交书面假条,陈述请假事由。

第十三条、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部门例会、全体大会不得使用事后请假。

第十四条、事后请假需在活动结束后两天内,由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上一级审查,审查后认为事后请假成立的,由其签字,补假生效,消除其缺席记录;审查后认为事由不成立的,按《农林建筑工程系学生会人事考核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请各部门严守自律,遵照执行。

附:

一、请假条、签到记录秘书处需在活动结束后上交秘书长,最迟不得超过活动结束后两天。

二、所有活动副部级以上(包括副部长)都需签到。

三、签到记录、请假条由秘书处整理存档。

注:本制度自公布次日起执行。

农林建筑工程系学生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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